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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6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1〕138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推荐,支持企业深入开展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要积极组织各节能服务公司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后,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符合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要求的节能服务单位,可按照省《关于组织申报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11〕190号)以及《补充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以及电子版(刻录光盘,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送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汇总上报。
附件:广州市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