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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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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教[2011]289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 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 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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