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穗府办[2010]75号)已经市政府同意,为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请你们按该办法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有关企业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条件、标准详见《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穗府办[2010]75号,广州市经贸委门户网站http://www.gzii.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二、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可从广州市经贸委网站下载)。
(二)《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穗府办[2010]75号)中所列应提交的材料。
三、报送要求
(一)请组织辖区内企业下载申请表后认真填写,与其他要求的材料一并于10月22日(星期五)前报送所属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二)请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企业的有关信息送税务部门核算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