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早日建成投产,创造经济效益,促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申请企业筹建奖励:
(一)在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生产性企业和需实施建筑工程的服务性企业;
(二)企业自建厂房、仓库;
(三)注册资本250万美元以上(含250万美元),且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如期缴付;
(四)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时间。
第三条 企业筹建时间,从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算,至有关部门最后验收合格之日止。具体规定如下:
注册资本25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在十二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的;
注册资本50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在十五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的;
注册资本1001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企业在十八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的;
注册资本3001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二十四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的。
第四条 符合申请筹建奖励条件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注册资本25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