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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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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开管办[2004]8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及广州市萝岗区范围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和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培养和奖励创新人才,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二)企业最高管理层有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负责人。

(三)企业有职责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企业建立了鼓励和奖励发明、创新的制度,保护发明人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

(五) 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专利申请、维持、保护、培训、奖励等工作。

(六)企业已获授权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含5件),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500万元;或企业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10),或已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上年销售额占企业产品年总销售额的30%以上且不低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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