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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应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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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职工福利费税应如何扣除?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对企事业单位关心的福利费列支予以明确。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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