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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广播影视行业,一直使用地税冠名发票,全国实行营改增后,这些冠名发票要何时缴销?
发布时间:2013-08-21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衔接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4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印制冠名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因此,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