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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67期 > 企业咨询
企业对厂房的货运电梯进行更换,请问新的货运电梯价值是否需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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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企业对厂房的货运电梯进行更换,新的货运电梯价值需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同时可扣减原来旧的货梯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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