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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62期 > 企业咨询
咨询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确认问题
发布时间:201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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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司与客户订立合同以离船日确认风险和所有权转移,但是月底报关出口时即要开具广东省出口发票.这样在申报出口退税当期出口时就遇到一个问题. 1 会计账务不确认收入 2 但是广东省出口发票已经开具 对此我司在申报增值税和出口退税时应如何操作?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另外,如您司为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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