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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54期 > 企业咨询
咨询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申报纳税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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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司今年属于小小微企业,现在准备做汇算清缴,我们要申请备案,假如备案通过了。那么13年的计税方式就是:利润总额减50%按20%征收。要是5月的时候小小微的备案才通过,然后才上传年报,5月通过小小微备案时第一季度的所得税已经缴纳了呀,怎么办呢?第一季度的计税方式是按12年的,还是按通过备案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此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如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税收优惠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申请;未按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如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应依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前,纳税人应依照上述规定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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