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做研发的,但没有取到高新企业的一些相关证书,在今年的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是否可以减按15%来计缴?研发费用部分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如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法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法规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因此,如符合上述实行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一份);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9.税务机关如有异议的,纳税人需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