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区变更后,非独立核算企业在当地的国,地税是否要每月申报征收?
答:企业、单位在广州市(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以下同)范围内跨区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则上由该分支机构经营地的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管;对确实不能独立计缴增值税的,由其上一级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最后一日;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另外,广州市纳税人应当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在广州市范围内跨区的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如该分支机构依照上述规定属于独立计缴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应每月向其经营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