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凡属广州国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