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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审批(核)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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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根据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2011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规范辖区企业申请上市资助资金的审批(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确保审批(核)的工作质量。

  2.范围

  2.1资助对象:工商、税务关系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内,符合上市条件的拟改制上市和已成功上市的企业。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3)已在境内外成功上市;

  (4)已成功由创业板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

  2.2资助范围:对企业上市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2.3资助标准:根据企业在改制和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给予相应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

  (1)企业在境内上市: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给予300万元资助,创业板上市给予200万元资助。其中,完成股改的资助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资助100万元;在中小板或主板挂牌后资助150万元;在创业板挂牌后资助50万元,成功转板至主板或中小板挂牌后再资助100万元。

  (2)企业在境外上市(上市企业的主体业务仍在开发区内的),参照上述(1)点执行,要求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海外募集资金汇入国内的相关审批文件。

  (3)工商、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的上市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参照上述(1)、(2)点执行。

  2.4受理期限:挂牌日(或股改日、完成上市辅导日)起6个月内,新迁入企业原则上以工商、税务关系进入我区6个月内。

  3.职责

  3.1金融工作处经办人负责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根据终审意见拟定批复。

  3.2金融工作处领导负责复审。

  3.3分管副局长负责初核。

  3.4局长负责对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终审,30万元以上项目的复核。

  3.5分管区领导负责30万元以上项目材料终审。

  4.工作内容

  4.1申请

  申报所需资料如下:

  (一)基础资料:

  (1)《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2)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最近一期国税、地税缴款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

  (4)企业申请资助的实际费用清单;

  (5)其他材料。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2)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5)其他材料。

  (三)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并向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2)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4)其他材料。

  (四)已在境内外上市或由创业板成功转至主板或中小板挂牌的,在提交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

  (2)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3)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海外募集资金汇入国内的相关审批文件(仅限境外上市企业);

4)企业招股说明书(含中文)等其他证明材料。

  ()由辅导企业改制上市的证券公司对企业申请资助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用A4纸装订成册,另附电子文档1份。

  4.2受理

  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检查上述资料齐全后,在《文书领取通知书》上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此通知单。

  4.3初审与复审

  4.3.1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根据《实施意见》以及审计意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在《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初审意见,送金融工作处领导复审。

  4.3.2金融工作处领导根据《实施意见》进行复审,并在《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相关材料交回经办人并通过办公室呈送分管副局长复核。

  4.4初核

  分管副局长复核后在《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核意见。

  4.5复核与终审

  4.5.1申请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30万元)的,局长负责终审,并在《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中签署终审意见。

  4.5.2申请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由局长复核后,呈送分管区领导终审。

  4.6交付

  金融工作处经办人根据终审意见起草批复,加盖公章后交付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文书领取通知单》上签收后收回此单,并将交付情况填入《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

  4.7存档

  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8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服务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及时填写《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交上一环节纠正,经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审批程序。5.质量要求

  5.1合法: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事。

  5.2时限:受理至交付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进行相关调查的项目、区领导审批环节,时间另计。

  5.3准确:资料真实、齐备,符合区管理办法要求。

  5.4态度:和蔼、耐心。

  5.5公开:受理和办理过程中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清楚、全面地告知申请人应知的事项。

  6.相关文件

  《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2011116号)

  7.记录表格

  7.1《广州开发区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审批表》

  7.2文书领取通知单

  7.3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

  8.行政许可收费

  无

  9.承办处室

  金融工作处

  电话:82118675

  地址:广州开发区、萝岗区香雪三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凯通楼525

  附件: /企业上市资助资金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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