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如果一般纳税人做生产设备建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除购买整台设备外,另外购买管材等物资制作工艺管线,请问:项目投资中自建设备购买的材料可以抵扣吗? 2、营改增后,工程设计、咨询服务都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涉及生产项目建设投资的该类服务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3、在项目建设投资中,为项目管理采购的各种办公耗材等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答:如您公司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未取得上述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