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请问我司在业务中会向旅游客户提供住宿餐费等,餐费的费用标准是否按照收入的0.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是说不需要按0.5%,是否能全额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依照上述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