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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试点区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试点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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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试点区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抵扣试点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如您公司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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