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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流动人口申请积分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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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对象

  拟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外来流动人口。

二、办理条件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就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一式两份,也可在广州市人口计生局网站或萝岗区社区管理局网站下载)后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并亲笔签名确认。

  2、送申请人及配偶的户籍所在地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加具意见,签署承办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3、送现居住地镇(街)人口计生办审核。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人递交《审核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已生育子女的同时应出示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最近一年的孕情检查证明(已婚未育、现孕、生育后未满一年、未婚、离异、丧偶者除外)。

五、《审核表》有效期限

   《审核表》审核通过后有效期6个月。

  备注:申请人为未婚男性,经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在《审核表》确认属于未婚未育的,不需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为已婚男性,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籍,户籍地镇(街)计生部门在《审核表》加具了审核意见,配偶没有离开户籍地的,可不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的,应提交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人为已婚男性,其配偶为广东省户籍的,需提供女方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人为女性,需提交本人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户籍已婚女性须提交《服务证》)。

  已婚申请人(已婚未育、现孕、生育后未满一年的除外),初次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应该提供本人或配偶最近一年不少于3次的孕情检查记录(间隔期为4个月);再次提出积分制入户申请的,应该提供本人或配偶自上次申请至本次申请期间,每年不少于3次的孕情检查记录(间隔期为4个月)。在市内检查的记录和经现居住地认证的异地检查记录证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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