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制造业生产企业,取得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是我司3C认证发票,发票内容为认证费,税率是6%,能否可以抵扣?
答:如您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