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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在反避税方面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和制度?对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是否有区别?这些规定和制度会不会增加
发布时间:2008-03-20
新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中共有八条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规定。它没有沿用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联企业业务来往”的表述,而是采用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表述。除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规定外,还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比如一般反避税条款、成本分摊、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核定程序及对补征税款加征利息等,这是前所未有的。不仅内容上更加丰富,而且在法律层面上扩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的外延范围,标志中国的反避税措施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
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的一种制度,是为了防止关联方利用在低税率或避税地建立受控外国企业,将境内利润转移到境外以减少和规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可见,设立在实际税率低于 12.5% 的外国公司将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的相关规定。新法实施条例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定义和范围、“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的具体判定标准、“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仍然还是显得比较笼统,企业还是会手足无措。更为具体的细节操作,还需要后续文件予以明确,否则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
但是,尽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它对企业的威慑也很大。对于中国在外企业,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要特别小心,不然整个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安排可能都会受到相当的影响。有了这个法律依据,不管是理论上的风险还是实际上的风险,都是存在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监管。所以,准备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在做利润分配安排的时候,要做好准备,要有举证依据,能够证明是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是为避税。另外,还要积极向国内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在国内进行信息披露和缴税。
为保证国家的财政利益,中国税务机关正日益加强国际税收间的协调与协作,逐渐扩大同外国税务机关的情报交换,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同时,对境内不同地区的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也日益加强。所以,无论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还是国内公司,都将面临更严格的税收管辖。
新税法出台以后,对企业来说,一方面面临严格的税收管制,另一方面也面临很多的机遇,因为规则明确、规范了,降低了不确定性,也可以好好筹划应对,比如新法规定的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来说就很有好处,可以提前做业务安排,变被动为主动。
总体来说,企业首先要了解、研究新税法的反避税规定。其次,要衡量企业内部的风险如何,是否可能成为被调整的对象。所以,要做好自己的“家庭作业”,比如做好举证准备。各种交易安排,特别是关联交易,要有资料、文件的配套支持,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做一些经济分析,参考一些数据库等。更进一步,企业要做好详细的筹划,整个业务模式、融资结构、企业战略等都要做相应调整,在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做些合理的关联交易安排。如果政策运用得当,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就会比较轻松。而且,在严格规范下,也可以提升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