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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促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资金需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绩效评价
发布时间:2012-09-21
为规范我区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效果,近日,我区制定出台了《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知识城、萝岗区促进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区批准设立的企业发展、科技发展、循环经济发展、金融发展等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各类具体专项资金的设立、使用、审批、发放、监管等活动。
该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运行的长期性、必要性、包容性、可执行性和效益性等要素,经过充分调研后提出申请,由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者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应当接受区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作为以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据悉,今后我区采用补助、贷款贴息、奖励或者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领域、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等提供财政扶持的专项资金,其设立、使用、审批、发放、监管等也适用该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