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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九)
发布时间: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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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自20119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119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条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七、自20119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年(3500/月)

    (一)相关政策规定

    20119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年(3500/月)。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明细表);

  3. 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 营业执照副本;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8.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除增城市、从化市外减免税款在3万元以上,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十九、自2011111日起至2014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合同当年的会计报表、从业人数、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等)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十、自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办理程序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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