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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30期 > 企业咨询
咨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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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广州的一家物流企业。主营业务分两部份,其中一是提供公路运输服务,二是把我公司自有的汽车和司机打包一并租赁给客户(此为经营性租赁),每月收取客户租赁费用。我公司现在主要缴纳税种为“营业税-运输”和营业税-一般租赁。我公司提供公路运输业务时,与客户是采用月结的方式,即到月末31号以后才结算出当月共为客户运输的次数,从而算出当月的收入。所以,我公司当月的收入,在下月1-15号申报期内申报营业税,运输发票也是在下月才能开出(发票的开具时间比收入所属期晚一个月)。我的问题是:若广东省11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则我公司10月的收入,在11月的申报期内也是按原来规定缴纳营业税,但是,我公司该部分的收入在11月时到地税申请开具运输发票可否?还是111日之后就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就算那些收入的所属期是在营改增之前)?若是如此,我公司到国税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需要重复缴纳增值税呢?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货款,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在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开具国税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的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广东省应当于201211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因此,自201211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的广东省纳税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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