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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租赁发票抬头为法人是否可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税前列支费用
发布时间: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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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租赁发票抬头的是法人,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费用吗?咨询内容: 你好,12366.我司于20098月老板用自己的名字与出租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开始营业时间至1012月期间,老板注册了个体牌照.20111月起,税管员要求老板把个体牌照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我司按照税管员的建议把它转成了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直以来出租方所提供的租赁发票的付款方是按合同的承租方:老板的名字(个人名字).请问这份租赁费用发票,可以作为现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费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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