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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28期 > 企业咨询
咨询核定增值税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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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准备销售一种生物产品,该产品由供应商用一些下脚料(如木屑等)配制而成,供应商不是一般纳税人,但我们的客户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我们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但我们无法取得进项专用发票,又无法承担17%的税赋,听说税局可以核定增值税额,比如5-7%,请问是否可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自20127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只有上述试点企业,才按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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