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银行帐号需年检,去年地址有更改,但国、地税务证还是原来旧地址,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经营地址变更所需资料如下:(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跨区迁移的使用《纳税人跨区迁移申请表》)。(二)基本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2.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三)除基本资料外,根据变更内容不同,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