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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27期 > 企业咨询
咨询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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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首次收到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应怎样进行进项抵扣?要到国税办理什么手续?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和稽核结果查询的方式主要有上门和网络传输两种。网上报送您可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gov.cn)的网上办税大厅1号办税窗口报送,登录时需使用证书登录,“证书登录”应使用数字证书及输入PIN码进行登录;上门申请稽核比对的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经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录入并导出)。(二)《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需要重新上报稽核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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