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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26期 > 企业咨询
咨询海关进口增值税税缴款专用书抵扣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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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725日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专用书1,请问:这份缴款专用书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的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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