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226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货处理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8-17
0

 

 

问:我司在20125月销售商品一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但因销售质量问题客户于8月将此批货物全部退回给我司,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退还给我公司。我司现在需要开红字发票,请问红字发票申请单是由我司向税务局申请还是由购买方向税务局申请,我们除了红字开票申请单外,还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具体流程要怎么跟进?非常感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如纳税人有上述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