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2006年成立,2011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2006-2011年所得税为核定征收企业,2006年有开发票所以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现想咨询一下,我们2012-2017年是否还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因此,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您公司应从2006年起计算优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