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附件内容)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4.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1、2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3-6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2. 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预缴期报备资料
(4)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5)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6)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
(7)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8)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的,实行简易备案管理,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提交(1)—(3)项或者(7)—(8)项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免二减三”等政策,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4)—(5)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6)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主享受,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但职工培训费用支出等凭据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一式两份);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3号文附表十三);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4.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6.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7.单位购进软件,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8.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纳税人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软件生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有关的凭证应按规定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纳税人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7、8,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