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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22期 > 企业咨询
咨询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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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请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对公司行业、营业额有没有具体要求?具体如何办理?

 

 

     答:一、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第 4 号)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7.“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特殊情况除外;8.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一)“一定规模”标准指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二)“特殊情况”企业包括:1.建筑企业;2.饮食企业;3.经营砂、土、石料或混凝土的企业。(三)“其他不符合实行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主要包括:1.外资企业除饮食企业以及从事跨境运输业务、境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2.企业的实际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企业;3.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4.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属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的,无论其实际业务是否发生,均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不属于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但其实际主营业务是属于上述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的,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请您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手续:1.《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2. 企业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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