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宏扬企业服务中心网站!
会员服务周刊 > 第221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13
0

 

 

     问:我司是国际货运代理运输业下属有上海和深圳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需要进行分配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广州宏扬集团版权所有 2000 - 2025年 技术支持:vipservice@honya.cn 粤ICP备12036201号-1
电话:800-630-0616 (8620)82181296 传真:(8620)82181281 邮编:510730
Email: service@honya.cn 地址:广州市科学城天泰一路1号5A 
微信加关注
微博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