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国际货运代理运输业下属有上海和深圳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需要进行分配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