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分公司有一个由总公司承租的展览厅和一个仓库,货物由总公司运送过来,请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需要有销售项目,以及是否需要开销售发票?
答:有关经营范围方面的问题,请您向工商部门进行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如发生上述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