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开发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技之星奖、科技创新奖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奖,每年评选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科技奖励评审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区科学技术奖励奖:
(一)户籍在区内或在区内有经常居所,并在区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个人;
(二)区外公民将个人所拥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发区内实施的;
(三)在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在职人员参与职务发明创造等活动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科技之星奖。
在过去三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取得: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科技之星奖评选方法:对过去三年内其个人在广州开发区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上所作出的成绩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区科技之星获奖人选。
1、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所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申请人在该转化中的作用得分。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指在申请前三年里在区内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过鉴定的销售额。
2、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申请人在该知识产权产生过程中的作用得分。
3、申请人或申请人承担的项目在过去三年内获得政府各级部门奖励得分。
4、申请人在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经济发展中的所起到作用得分。
第八条 科技之星奖每年评选2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30万元。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报科技创新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评选方法:对上年度其个人在科技创新上所作出的成绩进行评估,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区科技创新奖励获奖名次。过去三年内获得区科技之星奖励的个人,不再评定科技创新奖。
1、知识产权:根据申请人在上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和申请人在该知识产权产生过程中的作用,计算该项得分。取得多项知识产权可以累计积分。
2、获奖情况: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承担的项目上年度获得政府各级部门奖励情况,计算该项得分。
3、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申请人在该转化中的作用计算得分。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指在申请前一年中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过鉴定的销售额。有多个成果转化的可累计得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名额不超过10名;二等奖名额不超过20名;三等奖名额不超过30名;以上奖项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10万元、5万元、2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科技成果产业化奖:
(一)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经区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或经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或取得国家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药物;
(二)该项目产品是高新技术产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含技术有偿使用收入)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该项目应是近三年内在开发区实施的,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本产业化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奖评选方法: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评定。成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指在申请前一年中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经过鉴定的销售额。科技成果产业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6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二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等奖:申报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5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名额不限,可以空缺;奖金分别是40万、20万、10万元人民币,其中该奖金70%应用于奖励主要科技研发人员,30%用于奖励科技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向上级有关科技部门申报各类科技奖励。对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区管委会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该奖金70%用于奖励主要科技研发完成人员,30%用于奖励科技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对申报的奖励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汇总后报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成员由9人组成。由区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1人任主任委员,区科技管理行政部门领导1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区科技局(科协)1人、审计局1人、财局1人、相关领域技术专家4人组成。各行政单位评审委员人选由本单位推荐,各领域专家采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报区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奖励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将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评审结果报区管委会批准。区管委会颁发科技奖励文件、奖励证书和领奖通知书。获奖人凭领奖通知书到区科技行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要主动回避,或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
区科技奖励要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区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将科技奖励评审结果对外公布。任何组织和公民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及真实身份证明。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励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报区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暂停其三年申请资格。若单位有故意虚假申报的,一经查实,暂停该单位相关科技扶持一年。
第十九条 参与区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广州市萝岗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公民或组织的科技奖励,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视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