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九、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未达起征点的证据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4.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5.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6.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材料;
3.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材料;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一、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一2002)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材料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1、2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