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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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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由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起草的《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于525日开始在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www.gzsi.gov.cn)上全文公布,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3日前登录以上网站,网上提交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发展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交易广场262601-2605

 

  邮政编码:510032

 

  电话:020-83195461

 

  传真:020-83197525

 

  电子邮箱:swordkevin@163.com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现代商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应用、品牌推广及发展环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营造发展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应用深化普及,提升电子商务服务产业竞争力。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科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六条 市科信局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预算,根据市人大审议结果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辖区内企业申报,协助市科信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协助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并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用于支持:

 

  ()电子商务应用创新。主要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大型制造企业开展网络直销和供应链网络协同购销,支持面向生产服务和面向生活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服务创新。主要用于支持行业信息、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或支撑平台的建设和集成创新,支持基于网络的生产经营性和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平台建设。

 

  ()电子商务技术创新。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及产业化。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软课题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举办电子商务行业合作交流活动,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实战培训平台建设。

 

  ()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主要用于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扶持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交易、支付、物流、信用认证、安全认证、业务外包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与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评审、验收及监督检查等。管理费应在专项资金的预算中单列,且不超出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信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工作重点,研究制订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县级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项目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市科信局。

 

  第十六条 市科信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立项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待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下达后,市科信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立项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对存在异议且调查属实的项目取消立项。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市科信局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使用范围、阶段目标与验收时间。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落实自筹资金,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在项目执行期内按要求提交阶段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向市科信局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进度情况。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科信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信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做好对项目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等,以及因故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信局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项目变更或中止、终止、撤销文件。对中止、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进行结算,报市科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将项目资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市科信局会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信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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