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教一下,我公司上一年是查账征收所得税的,今年还可以申请所得税核定吗?因为成本部分难以核算。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核定征收的企业适用范围:(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二)下列企业的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7.“一定规模”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特殊情况除外;8.其他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因此,您公司如符合上述规定,请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手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