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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11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办理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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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国内生产型贸易加工企业,主要料件采用进口方式。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能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不属于不予退(免)税产品的,可按照其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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