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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分配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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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公司是查账征收的汇总纳税人,按规定“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1、第一季度分配的基数是上年度的数吗?如果分支机构比较小,那分得的税额就会很多,是否合理? 2、分支结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怎样填?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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