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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须知
发布时间: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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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PEC商务旅行卡简介

  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便利区域内商务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旅行证件,相当于3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有效护照免办签证,直接入出相关经济体,每次停留不超过二个月,并可享受快速通关便利。目前,除俄罗斯外,组织内其余20APEC经济体都已加入旅行卡计划(这些经济体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美国和越南)。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亦不为本国公民颁发旅行卡,只为其它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及入出境通关便利。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

 

二、旅行卡的主管部门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制作和颁发旅行卡。经外交部授权,广州市外办负责受理和审核本市范围内民营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的申请,并负责旅行卡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申请旅行卡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原则,我市民营企业申请办理旅行卡范围暂定为(以下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2007年以来被广东省政府评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被广州市政府评为“广州市优秀民营企业”或“广州市优秀民营企业家”所在企业。

  2.2007年以来被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评为重点扶持出口品牌的企业。

  3. 2008年以来被广东省委统战部评为“广东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或被广州市委统战部评为“广州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所在企业。

  4.上年度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5.纳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向型民营企业。

  6.在境外注册成立企业(机构),并获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走出去”企业;获得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证书》、《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走出去”企业。

  (二)属以上申请范围的我市民营企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我市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2.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3.申请人一般应为广州户籍;如非广州户籍,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居住地在广州市辖区内)并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申请人应为所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人员。

 

四、申请材料

  申请旅行卡应按规定填妥并提供规范、完整的申办材料:

  (一)申请人所属企业申办旅行卡公函1份,公函应当详细说明申办旅行卡的理由并注明希望前往已加入旅行卡计划的国家名称。

  (二)普通护照及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所属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

  (三)由各区、县级外办出具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呈报表》1份。

  (四)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1份(各区、县级外办审核留存)。

  (五)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

  (六)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

  (七)申请人所属企业提供经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审核同意的《企业近三年经营及与APEC经济体业务往来情况表》1份,并提供纳税证明、海关进出口额证明等材料。

  (八)由各区、县级外办出具的《广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审核证明》。

  (九)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申请人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十一)申请人近3个月内护照照片2张。

  (十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外市户籍人员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居住地在广州市辖区内)复印件、已聘用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清单各1份。

  (十三)有效的相关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四)其它所需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可由所属企业备齐申请材料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各区、县级市外办提出申请,由各区、县级市外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区、县级外办按相关规定向广州市外办申请旅行卡。相关表格可登陆广州市外办网站http://www.gzwaishi.gov.cn下载。

  (二)市外办审核。市外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申请人护照原件退还申办单位,并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连同全部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复审。

  (三)外交部审批。外交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为合格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最终办理结果将由市外办在网上发布或电话通知申请单位。

 

六、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致使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资料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外办报请外交部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市外办和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七、旅行卡的保管

  按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文件的通知》(领七函[2011]232号),民营企业可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市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企业须及时报告各区县市外办和外交部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

 

八、办理时限

  (一)市外办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外交部制作及颁发旅行卡的时间,将根据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而定。

 

九、收费标准

  首次颁发、换发或补发旅行卡按外交部规定执行,即每卡需向外交部交720元人民币;本市受理费标准按省、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十、受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05:00

  申报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一号A320

  咨询电话:8211106182111058   传真:82111034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外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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