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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06期 > 企业咨询
咨询销售固定资产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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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如果是一间纯地税户的公司,出售已使用过的一部小汽车(这台汽车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计提完折旧),请问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应在业务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如下: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2.原购货发票复印件;3.固定资产账册等能够证明已经计提折旧的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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