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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204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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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属有一家子公司,但子公司与我公司同省不在同一市,请问可否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您公司属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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