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货方作废了发票,但购货方已抵扣,请问怎样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应及时向双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