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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穗开管办〔2009〕56号)
发布时间:201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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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树立创新标杆、促进产业发展,通过政府引导、企业示范和创新环境优化,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开展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工作,引领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开发区设立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广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企业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在广州开发区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主要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创新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纳税信用A 级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3亿元,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以上,纳税信用A 级企业,年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经济规模(以销售收入衡量)位于广州开发区前列;

  (三)企业拥有健全的研究开发体系,持续创新能力较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30%

  (四)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五)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制度,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企业核心技术或产品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2件(项)以上(含2项、件)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核心技术拥有软件著作权等;

  (六)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以及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激励机制。

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的企业,将优先考虑评选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

获得区级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励的企业,将优先考虑评选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

已被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自动成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科技企业,国家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优先考虑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科技企业。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认定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以广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公告为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二)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企业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企业近三年技术创新工作总结、未来三年技术创新发展计划、建设具体内容、组织保障措施、政府资助经费及企业配套经费使用计划等主要内容;

(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数据、指标的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特色。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广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评估、实地考评和企业建设方案论证。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兼顾企业的行业分布,按同一行业择优遴选确定创新型企业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颁发“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证书及签订“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任务书”。

 

第八条 对认定为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给予下列配套支持措施:

  (一)广州开发区各类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的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优先选择创新型企业组织产业联盟专项,进行产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自2008年起(含2008年),创新型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标准,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在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通过认定的前一年度在区内工业总产值排名前5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鼓励并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并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

  (三)在广州开发区科技发展经费中设立“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对经评估初次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无偿专项资助,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研发基础设施和平台的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培养,组织实施创新战略、知识产权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建设,以及奖励优秀团队管理人员。创新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确定重点合理使用;

  (四)广州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优先推荐被认定的创新型企业参与评选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型企业;

  (五)加大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创新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培养的支持力度。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带头人和研发团队骨干符合广州开发区骨干人才条件的,广州开发区人事局优先认定为广州开发区骨干人才,享受广州开发区骨干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管理培训;

(六)支持在创新型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的产业共性技术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按照“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要求,围绕重大关键技术发展,推动并支持创新型企业联合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自主创新;

(七)对创新业绩突出的创新型企业和管理人员,在广州开发区的科技奖励评审中给予加分。

 

第九条 创新型企业的考核与管理。广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每两年对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称号:

  (一)考核不合格;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企业违法经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若单位有故意虚假申报的,一经查实,撤销其“广州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称号,并暂停该单位在广州开发区的所有与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相关的科技扶持一年。

 

第十一条  广州市萝岗区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其中第一年为试行期),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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