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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99期 > 企业咨询
咨询外国企业境内设备的税收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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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外国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拥有一批设备,如果以租赁的方式(非融资性租赁)出租设备给境内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如果将设备全部转让给境内企业,又需要缴纳什么税?两种方法各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什么资料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以上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如发生上述行为,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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