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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99期 > 企业咨询
咨询药品到期销毁,要作进项税转出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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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司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近期我司有一批药品到期销毁,请问在税务上要作进项税转出吗?另外,我司因有一批药品就快到期,要降价处理,低于成本价,请问在税务上要作进项税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如没有发生上述情形,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您的情况是否属于正常损失无需进项转出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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