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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周刊 > 第197期 > 企业咨询
咨询作废发票已认证相关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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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12月不小心把已经寄给客户的发票点了作废,发现的时打电话给客户让其退回,她们已经通过认证了。请问我要如何处理,申报时需要把作废的发票数申报出来吗?购方说不退还那张作废票给我,那我怎么验旧供新?要提供什么资料做核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进行了作废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同时,也应及时知照购买方及其税务机关,双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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