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本年利润为亏损数,2011年本年利润为盈利,历年累计数还是亏损,第四季度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如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纳税人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