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执照已经延期了,需要找专管员递交资料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因此,您公司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所需资料如下:(一)《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变更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三)税务机关原发放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变更登记内容与税务登记证内容无关的,不需提供此件)。(四)其他相应的证明资料。